- 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答:不可以。
-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是否提供学费资助?
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学费资助。
- 国外留学单位要求收取注册费可否予以报销?
答:赴英国留学的访问学者根据留学期限不同可申请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英镑的Bench Fee(具体数额请咨询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教育处)。赴其他国家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不予报销。
- 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两类。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也可以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 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不可以。对外申请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 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
答: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 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报时是否只能选择一所院校?
答:是的。
- 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
- 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 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
- 外语要求中,“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
- 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14.如何认定“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的有效性?结业证书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有效的结业证书应为:培训语种及级别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要求,所盖公章为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公章。请在培训报名时向有关培训部确认所报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认可的培训。
请特别注意,结业证书为培训部所在大学公章的不予认可。
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在有效期内,方视为外语达标。
15.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答:不需要。申请人只需提供外语合格证明、外方邀请信的复印件、传真件,或有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 目前国内在读博士即将毕业,能否申请赴国外博士后研究?
答: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的博士后申请人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不面向应届博士毕业生选拔。
个别中外合作奖学金项目的博士后申请人可面向国内应届博士毕业生(如中德CSC-DAAD博士后奖学金项目),具体请参阅相关项目选派办法。
-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或录取后放弃留学资格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答: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需在上次留学回国后服务满5年(含)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即自回国之日起至申请截止日前)。曾获得留学资格且留学资格在有效期内、尚未派出的,经所在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放弃留学资格并获准者,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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